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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出台商品房销售规定 交付标准与样板间一致

2021年01月07日 17:21    来源:新安房产网    作者:夏天
核心提示:看样板房是购房者对未来新房最直观的感受之一,也是开发商展现户型产品最直接的方式,开发商往往“下血本”将样板房装修地富丽堂皇,而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标准大相径庭,存在了“货不对板”的问题,一个是“卖家秀”,一个是“买家秀”。

看样板房是购房者对未来新房最直观的感受之一,也是开发商展现户型产品最直接的方式,开发商往往“下血本”将样板房装修地富丽堂皇,而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标准大相径庭,存在了“货不对板”的问题,一个是“卖家秀”,一个是“买家秀”。

为此,多地尝试出台新政保障购房人权益,近日,一地就出台了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管理规定。

一、西安发布商品房销售新规

今年1月1日起,《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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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局表示,此新规为确保房屋销售信息的细化、明确、透明,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出台,对销售活动中需公示的信息内容、公示标准、查询路径、保存形式及样板房、户型模型、沙盘模型的制作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为以下五个方面:

01一是推出项目信息二维码,提供预售许可信息便捷查询方式。通过扫描项目二维码,购房人可快速查询项目预售许可证号、许可楼幢、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号、房屋面积、已备案和未备案房源等信息。02二是对样板房的设置标准提出要求。《规定》要求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同时鼓励企业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

03三是对绿化、园林等景观的展示提出要求。《规定》要求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04四是对图标模型制作提出要求。《规定》要求: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

05五是对线上售房信息公示提出要求。《规定》对线上售房应公示的内容及样板房的展示要求均予以明确。

《规定》实施后,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的,可以在设置毛坯样板房的基础上,另行设置经装修的展示样板房。展示样板房销售时,不得在价外收取装修费用。

二、浙江、苏州等地出台有关样板房新政

西安此次新政,明确提出“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有助于购房者从看房到入住能“所见即所得”。

其实,全国多地此前已相继出台类似新政。

01

2020年11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02

10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的通知》,规范新建成品住房建设、销售、交付验收等行为。

其中提到,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并应保留至该户型成品住房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三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列明约定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且成品住房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肥楼市新规:样板房应保留至交付后三个月

合肥也于2020年8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的通知》,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严禁擅自修改已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相关许可内容调整的,要依法报送原批准部门审批。

二、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项目楼栋外墙、门厅、过道、地面车位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建筑材质、规格以及交付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小区绿化、景观、道路、休闲娱乐设施等公共部位的建设平面布局图和自建或委托代建供配电设施的信息,以及噪音、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配电房位置等不利因素。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机构、中介机构、广告发布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户外广告牌、楼宇电梯、印刷品、宣传片、展示沙盘等各类广告载体对商品房学区、交通、环境、规划功能和公共设施装饰装修等进行误导宣传,对第三方未经授权私自发布商品房广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销售现场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其内部结构,尺寸大小,装修标准,设施设备等,应当真实准确。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中摆放或安装与交付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的,要在显著位置标注“此非交付内容”,并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样板房应当保留至项目交付后三个月。

四、加强商品房建设质量品控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抓好新建商品房建设工程质量,树立精品意识。对商品房的设计、建设、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控和施工现场管理。在商品房即将竣工交付前,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工地开放日”等形式,在不影响正常施工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邀请部分业主代表到项目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和质量情况,开展交流互动,以利于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商品房项目(含全装修项目)建成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工程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单独组织专项验收。

五、依约履行商品房合同交付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必须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开发企业要在交房现场全面公示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主动提供商品房的质量保证承诺,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业主反映的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开发项目发生延期交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书面告知购房人延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信访矛盾化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抽调人员成立售后服务专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自查发现和业主反映集中的问题,售后服务专班要迅速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整改,限期答复业主。对发生重大信访事项或群体维权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公安、信访等部门做好信息预警、情况报告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市公安、自规、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房产等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形式加强联合监管,对企业和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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